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六號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jù)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報信息
第五章 調查
第六章 應對處置
第七章 國際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條
為了防范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xié),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第三條
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xiàn)其政治、意識形態(tài)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ㄒ唬┙M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ǘ┬麚P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ㄈ┙M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ㄋ模榭植阑顒咏M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xié)助、便利的;
?。ㄎ澹┢渌植阑顒?。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zhàn)略,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加強反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外交、軍事等手段,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第五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防范為主、懲防結合和先發(fā)制敵、保持主動的原則。
第六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
第七條
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tǒng)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
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jù)需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qū)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八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jù)分工,實行工作責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軍事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并根據(j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lián)動配合機制,依靠、動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xié)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fā)現(xiàn)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對舉報恐怖活動或者協(xié)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或者機構實施的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恐怖活動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刑事管轄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jù)本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于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復核。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復核,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作出撤銷認定的決定的,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資金、資產已被凍結的,應當解除凍結。
第十六條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于在判決生效后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的,適用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義意識。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yè)培訓機構應當將恐怖活動預防、應急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宗教、互聯(lián)網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加強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lián)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xié)助。
第十九條
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lián)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jiān)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發(fā)現(xiàn)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刪除相關信息,并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網信、電信、公安、國家安全等主管部門對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保存相關記錄,協(xié)助進行調查。對互聯(lián)網上跨境傳輸?shù)暮锌植乐髁x、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電信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技術措施,阻斷傳播。
第二十條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guī)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
前款規(guī)定的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
第二十一條
電信、互聯(lián)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yè)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